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債 權 人 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樹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 貨款債權) 之文件(如契約、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出貨單等) 。 二、提出請求加倍返還訂金及違約金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