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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

債權人
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樹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 貨款債權) 之文件(如契約、兩造聯繫往來對話紀錄、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出貨單等) 。

二、提出請求加倍返還訂金及違約金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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