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1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1號
- 債 權 人
- 翁火泳即祥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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