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債 權 人 翁火泳即祥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淑芬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表明債務人(是否對黃俞禎請求),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