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21號債 權 人 李錦芬 債 務 人 黃中庸 債 務 人 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莉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中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台幣肆仟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第一項相對人黃中庸於第二項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範圍內免除其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