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7號
- 債權人
- 蘇俊旗即碧淳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並表明本件正確之債權人為何人暨正確之請求金額( 查碧淳企業社為蔡碧淳所設,非債權人,而釋明文件所載內容,亦足辨蘇俊旗及蔡碧淳即碧淳企業社之各別金額) 後,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