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債 權 人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孟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應為退票日即108 年1 月2 日起之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