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0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92號
- 債權人
- 旺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隆
- 債權人
- 吳文隆即旺城工程行
- 債務人
- 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仕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旺城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文隆即旺城工程行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