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李國華即鈦興工程企業」。 二、補正債務人鈦興工程企業法定代理人李國華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