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75號債 權 人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債 權 人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北新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表明對台北新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之金額、利息計算期間之起迄日、請求利率。 三、請提出台北新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現任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