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9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