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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
債 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高嘉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債務人高嘉偉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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