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債 權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碧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為「范碧玉即龍潭游泳館」(債權人聲請狀所附龍潭SPA 游泳館委任經營合約書甲方為龍潭游泳館,且該組織類型為獨資企業)。 二、請查報范碧玉即龍潭游泳館現址及提出龍潭游泳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范碧玉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