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
- 債權人
- 華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秀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証3 所附之解除協議四所示債務人開立之本票( 系爭解除協議已載明兩造契約關係已轉作「借款」,應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即「債務人開立之本票」)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