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號債 權 人 戴清村 債 務 人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義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2 款、第132 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6 月30日,而債權人為付款之提示日係107 年12月3 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之15日期限,有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債權人對發票人郭義以外之前手即債務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顯已喪失追索權,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