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
- 債權人
-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志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之幣值為兩造約定之幣值( 依據民法第202 條規定,僅債務人得變更為中華民國貨幣向債權人給付) 。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