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債 權 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志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之幣值為兩造約定之幣值( 依據民法第202 條規定,僅債務人得變更為中華民國貨幣向債權人給付) 。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