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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淞

  • 原告
    恒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0號債 權 人 恒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蔓鈞戶籍遷入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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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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