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債 權 人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紫齡即樂芙奈百貨館(原名:世界童玩王國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