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5號
- 債權人
- 瑞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紫齡即樂芙奈百貨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提出樂芙奈百貨館原名為世界童玩王國館之登記資料,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