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9號
- 債權人
- 吳坤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由蘇丞斌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提出蘇丞斌、姜聖斌、顧國樑、林成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提出台端為房屋、汽車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9年1 月1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