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13號債 權 人 正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