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7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34號
- 債權人
-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提出補正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芳印章的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