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 債權人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原為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原為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