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691號債 權 人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債 權 人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蕭富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各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