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38號異 議 人 正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楷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宏積建材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送達及民國 109 年2 月25日寄存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9 年4 月2 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