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債 權 人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昌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盛昌實業社之相關登記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