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債 權 人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盛昌實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提出債務人盛昌實業社之相關登記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