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債 權 人 皇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惠即合茂禮儀用品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淑惠即合茂禮儀用品商行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