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債 權 人 皇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淑惠即合茂禮儀用品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林淑惠即合茂禮儀用品商行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 109 年1 月2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