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許逸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