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 債權人
-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育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銓益即永順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永順工程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三、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兩造之契約、出貨單或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