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 債權人
- 新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昇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追加工程合約書、驗收簽章、請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