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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
    銘奕建築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債 權 人 銘奕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債務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宜蘭縣○○市○○路00巷0 弄0 號1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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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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