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 原告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債 權 人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等),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然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