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債 權 人 薛蜜玲即浩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德青即迦南清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5 日內查報尚德青即迦南清潔企業社現址及提出迦南清潔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尚德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