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債 權 人 王維 現於台中監獄附521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各項金額由台端支出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各項請求金額單據或相關佐證資料影本。 四、提出鄭巹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