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 債權人
- 王維 現於台中監獄附5211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最新戶籍謄本、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各項金額由台端支出之釋明文件)、提出各項請求金額單據或相關佐證資料影本、提出鄭巹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