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債 權 人 黃喜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權即永豐工程行、林為騰(原名:林進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對林為騰(原名:林進發)為請求。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