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原告黃秋桂即八德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債 權 人 黃秋桂即八德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邑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上載退票日即107 年6 月28日之後的日期才可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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