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紀翎即富麗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富麗企業社簽約時之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富麗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彭明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更正債權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補蓋正確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