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 債權人
- 全鎂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顓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騰龍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騰龍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三、查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附表計算金額均不符,請表明明確之請求返還之金額,且該金額之計算不得包括利息( 依民法規定利息不得再為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