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 債權人
-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科元
非訟代理人 許育誠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債權人提出之買賣契約內容,可知買方為「王科元」個人,非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更正為正確之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