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債 權 人 鄭福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少梅、林鼎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鼎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鼎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之變更登記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林鼎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