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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
    林芳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6號債 權 人 林芳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昀亮、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宋昀亮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經核債務人金品昇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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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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