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債 權 人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 債 務 人 劉星卿 債 務 人 靳意芳 債 務 人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粱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星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靳意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