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債 權 人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星卿、靳意芳、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