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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債權人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
債務人
劉星卿
債務人
靳意芳
債務人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粱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星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靳意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遷入臺東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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