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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粱仙芝

  • 當事人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劉星卿靳意芳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債 權 人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 債 務 人 劉星卿 債 務 人 靳意芳 債 務 人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粱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星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靳意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遷入臺東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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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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