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53號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