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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
    傅善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債 權 人 傅善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洗得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游來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游來成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請撤回對游來成之請求)。 二、請提出支面背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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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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