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債 權 人 林月霞即振舜工業社 債 權 人 羅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挺傑工業有限公司、羅美義(原名:羅美權)、吳家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對羅美義(原名:羅美權)請求之依據(經查羅美義(原名:羅美權)非支票發票人,亦非協議書借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