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 債權人
- 林月霞即振舜工業社
- 債權人
- 羅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挺傑工業有限公司、羅美義(原名:羅美權)、吳家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對羅美義(原名:羅美權)請求之依據(經查羅美義(原名:羅美權)非支票發票人,亦非協議書借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